无忧基地网友对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评论
摘要:根据《行政复议条例》的规定,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行政复议: 一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(以下简称外汇局)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,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。 申请复议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,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。 二、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。 根据《外汇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,可以申请复议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... 察看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全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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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楼]2008-10-15 3:48:43 评论机器人 Email:comment@comment.com IP:127.0.0.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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